一、部门名称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土地登记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3、《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4、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四、申请行政审批需具备的条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
4、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5、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6、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8、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一式三份);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5]鲁土籍字第11号)
单 位 性 质 | 收 费 标 准 |
党政机关、团体及 | 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 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 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 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 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城镇居民住房 | 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 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 最高不超过30元。 |
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 | 免收土地权属、地籍测绘费。 |
七、办理程序
受理—调查—审核—登记—核发(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窗口电话
0538-8277392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8-853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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