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部门名称
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申报的项目必须不包含在下列规定之内:
1、《工商投资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1999年8月9日,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
2、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3、《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12月30日,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注:以下材料A4格式一式四份。)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3、用地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
4、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大型项目需提供);
8、地质危险性评估报告;
9、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2、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13、有关部门意见(如环保、水利、林业、消防、铁路等部门);
14、土地权属情况证明(土地证书复印件);
(二)图件材料
1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不小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
16、拟征占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7、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8、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其他资料
20、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图件;
21、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第十九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上报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市级审批);
20个工作日(省级确认或验收)
九、窗口电话
0538-8277392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38-853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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