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3]14号)
为加快我市工业企业的发展,促进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实现我市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减免收费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减免收费的范围
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市及以上新建、扩建、技改的工业项目,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收费减免政策。
二、收费减免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项目征用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负担征地补偿及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 40%缴纳,除上缴省、国家部分外,其余政府土地收益在1个月内全部返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平均每亩投资不得低于80万元,不得改变生产用地使用性质,转让时须按规定补缴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上缴财政)。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每亩6000元缴纳;
在城市市区以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在城市市区以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宿舍楼、公寓除外)、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施工企业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检测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不允许只收费不服务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搭车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三)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
三、批准程序
申请享受减免收费政策,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市计委审核;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的,报市经贸委审核;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报市科技局审核;返还出让金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各审核部门提出初步减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凭市政府的批文享受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收费部门要树立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意识,从我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在办理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收费过程中,坚持依法、公开、合理的原则,积极搞好服务,尽最大可能支持企业的发展,不得对应减免的收费项目搞变相收费,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同时,对于减免收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决不能因减免收费放松审批管理,降低工作要求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减免收费申请时,要严格把关,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要建立动态监督考核办法,保证项目投资按时到位、工程按时竣工投产、土地的使用性质不改变。
建设项目涉及在泰山区、岱岳区收费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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