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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外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浏览: 发布时间:2015-01-27 来源:

中国吸引外资的基本政策

一、产业政策

1、《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6月20日,中国政府制订并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参见附录二),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这个规定和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1997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了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突出了产业重点,更加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和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的原则,同时充分体现了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举办出口型企业,将产品100%外销的允许类项目列入鼓励类目录。

2、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 

    目前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项目等。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3、对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采取先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制订法律法规,规范发展,逐步扩大。

    目前,商业、对外贸易领域、金融、保险、运输、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服务、旅游、广告、医疗卫生、会计、资产评估、教育、租赁、工程设计、咨询、房地产等领域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服务业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部门发展到了多行业、多部门,已初步建立了整体格局。

二、地区政策

中国的对外开放首先以东部沿海地区先行,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向内陆地区推进的。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比较优越,优惠政策比较多,绝大部分改革措施率先在东部地区进行。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上海浦东新区都在东部地区。因此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此地区,外商到中国中西部地区的投资项目较少。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战略重点逐渐西移,中国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大大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投资,加快了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支持东部地区积极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出口型产业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三、金融支持

1、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措的一部分资金,可按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境内银行申请借款,其借款期限、利率、手续费与内资企业基本相同。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后,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借款,借入的外汇资金,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3、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同时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
    4、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6、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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