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引荐者情况 | 国别或地区 |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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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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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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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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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项目或资金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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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投资单位 或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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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单位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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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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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元 |
形成固定资产额 |
元 | ||||||
注册资本 |
元 |
形成地方税收额 |
元 | ||||||
实际到位资金 |
元 |
核定奖金数额 |
元 | ||||||
引进无偿资金 | 元 | ||||||||
投资方证明 | 兹证明该项目引荐人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受益方证明 | 兹证明该项目引荐人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局、审计局 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招商办(局) 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招商委 审定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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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项目类型内应注明“生产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影响项目”、“引进无偿资金”;
2、上报该表时,须附引荐者的身份证明、形成固定资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属多方引荐的,须提供奖金分配协议;
3、本表一式四份,招商办(局)、财政局、项目单位或资金使用单位和引荐者各执一份;
4、本表以碳素笔填写,字迹工整;
5、引进后的项目为独资企业或争取资金无法确定受益方的,财政部门为受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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