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发[2001]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扩大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扩大开放新格局,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泰投资合作,带动和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泰发[20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市外就是外的原则,对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形成市级财力的,享受国家、省和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引荐项目、资金的,在形成市级财力的范围内,对引荐者不分市内市外,均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各项奖励属政府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成立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措施,治理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委员会下设招商引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投资鼓励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或扶持:
(一)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的,根据投资企业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前五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20%给予奖励;
(二)投资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省三等奖以上)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本条(一)项规定上浮10%给予奖励;
(三)高新技术项目需要市内企业贷款筹措配套资金的,贷款部分由市财政给予三年贴息扶持;
(四)本政策规定实施之前来我市投资的生产经营项目,从今年起,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纳税形成的地方财力(合资合作企业按持股或投资比重)计算,2001—2005年按30%给予奖励,2006—2010年按20%给予奖励。
本政策规定实施之前已经享受过本市优惠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市财政局予以处理。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以土地收益给予扶持:
(一)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下的新建企业,按政府土地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全额扶持;
(二)政府以土地资产参股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
(三)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废弃地、塌陷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
(四)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区域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条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根据项目和投资的具体情况,减免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
第八条对我市经济拉动大影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外大集团、大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财政奖励、土地扶持等方面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贴息政策,按财政年度结算。由投资者在次年一月份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二月底将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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