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旅游规划和项目建设
1、加快旅游规划编制步伐。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完成旅游产业总体规划的评审和实施,旅游规划确定的旅游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各县(市、区)要组建旅游规划委员会,将旅游管理部门纳入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满足城市旅游的需要。
2、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点)。有实力、有旅游项目开发经验的大企业,可优先取得旅游景区(点)开发、经营权(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旅游服务项目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经景区(点)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交或免交。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住宿餐饮、商贸流通除外),享受以下优惠: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费);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具体优惠内容的批准程序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08〕40号)的规定办理。对全市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的旅游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4、对符合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被列为省、市重点的旅游项目,要保障用地指标。
5、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各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二、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6、旅游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4000元/人年。
7、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旅行社,其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以所剩余额为该旅行社的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8、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旅游、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形成地方税收80%的比例在当年给予补贴。
9、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0、对旅游企业上缴的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11、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旅游小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又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
12、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经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后,按同期银行利率,给予不超过50万元贷款额度的一年贴息。对重要的旅游商品开发项目,经旅游、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度的两年贴息。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1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6〕148号)规定,旅游企业用水价格与一般加工工业用水相同;旅游企业用电价格按照省里的要求统一调整。
14、新建旅游企业自正式营业之日起(新建四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须自获批星级称号之日起,但建成营业至获批星级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按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计算,前三年按30%给予奖励,后二年按20%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15、对市内外旅行社组团进入景区实行门票优惠;一次性组团达到500人以上的旅行社或大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给予更大比例的门票优惠;超大型团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优惠比例。具体优惠措施由泰山管委及有关单位负责制定。
16、当年为我市输送游客量大、且在我市住宿的市外旅行社,实行年终一次性重奖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制定。
对我市的旅行社,实行年终奖励政策。奖励主要根据输送人数、人均消费、在我市的住宿情况以及游览我市景区(点)的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制定。
17、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性公务出访、考察学习活动推向市场,旅行社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
18、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展会,设置4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或相当于同等面积的特装展位)且70%以上展位是外地参展单位的,给予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三、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9、实行旅游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实行市级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20、实行旅游项目审批服务责任制。市旅游局负责为新建旅游大项目的建设审批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助解决在项目核准、建设审批等方面的问题。
21、实行到旅游企业检查预先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到旅游企业检查,必须按照《泰安市规范对企业检查行为的办法》(泰政发〔2003〕15号)规定,到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没有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旅游企业检查或收费。
2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以1000万元为基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规划编制、公益性服务项目建设、重点旅游项目启动、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开发以及对旅游企业的奖励等。各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23、加强全市旅游交通道路网络建设。市规划、交通、城建国资、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旅游交通道路网络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尽快建成畅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要重点建设泰城至徂徕山等景区(点)的旅游专用道路。根据客流情况,适时开通泰城至徂徕山、天平湖、莲花山、东平水浒文化旅游区、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探险科普水城、灵岩寺等泰山周边景点的旅游专线,以及连接桃花峪、天外村、红门、天烛峰、玉泉寺的环泰山旅游专线。
四、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
24、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市旅游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建立旅游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理顺发展体制,建立管理统一、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旅游管理体制,对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25、落实责任。市旅游局为全市旅游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督导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树立大旅游观念,健全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文章,努力打造泰安城市特色。
26、强化考核。自2008年起,将旅游业发展指标纳入对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7、市旅游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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