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立足区位优势,挖掘发展潜能,科学规划,整体推进,注重特色,审慎探索,加快推进综合性和专项性改革,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层次合理、业态多样、功能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业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加快推进富民强市、建设幸福泰安进程中发挥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为此,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1.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继续实施“百家企业上市梯次培育计划”,每年至少培育后备资源企业15家,形成上市后备资源良性循环的梯次结构。加大分类指导力度,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同步推进,2014年着力抓好力博科技、一滕新材料上市融资和润银化工并购重组上市,力争到2017年底上市企业达到15家以上。抢抓“新三板”扩容机遇,培育一批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力争2017年底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达到30家。筛选一批优势中小企业,进入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力争2017年底挂牌企业达到50家。鼓励上市企业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合作,积极与香港联交所、台湾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市内企业赴港或台湾上市开辟渠道。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上市及挂牌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上市培训指导,切实解决企业上市及挂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办牵头,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2.大力创新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债券融资,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扎实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在肥城市先期试点工作,2017年前在全市推开。大力推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积极引导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支持大型企业和城市投资建设企业发行城投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对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项目的支持。积极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加快推进股权、知识产权、农村产权、排放权等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建立金融资产交易、能源交易、钢铁等生产要素交易等平台,创新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经营模式,争取建立市级股权交易服务中心。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3.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推进保险业健康规范发展,争取到2017年全市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菜篮子工程、渔业、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和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开展由国家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部分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制度,提高医疗、校园、承运人、火灾、治安等责任保险覆盖面,全面推广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大力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企业信用、国内贸易信用等保险。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农民小额人身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在泰安高新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争取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市金融办、市保险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人口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工负责)
二、发展和规范地方金融机构
4.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推进市商业银行做强做大,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理念、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促进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尽快打造成具有鲜明服务特色和现代经营理念的地方品牌商业银行,力争到2014年底监管评级达到3B级以上,到2017年底主要经营指标进入全省城市商业银行前列。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加快推进城区机构整合,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政策扶持等形式,加快化解历史遗留的不良贷款,采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对县级农信社(农合行)进行银行化改造,到2016年底县级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市金融办、泰安银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商业银行、省农信社泰安办事处等分工负责)
5.加快发展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全面抓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行业年审、融资创新等工作,扎实搞好专业化监管,加快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可自愿改制为村镇银行,努力做大做强。争取到2017年底,全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0家以上、分支机构50家以上。有序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专业特色融资担保服务,提高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加大扶持培育力度,把市基金担保公司培育成增信功能强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争取到2017年底设立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1家,3-5亿元以上的5家。推动村镇银行优化股权结构,争取2015年底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规范发展典当、拍卖等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特大型企业组建财务公司。到2014年底,全面建立新型地方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泰安银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分工负责)
6.推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大力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积极审慎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认真做好规范性、专业性、持续性监管和风险预警,通过不断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主发起人出资比例、引进优先股、规范开展私募融资等方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争取到2017年底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50家。推动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发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利用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民间借贷信息发布、登记、评估、公证、融资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吸引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入驻,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等分工负责)
7.全面推动金融中介机构发展。加快建立金融服务中心或金融超市,及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布项目投融资信息,推介金融产品,做好政策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工作,2014年底新泰市、肥城市建立起县级金融服务中心,2015年底金融服务中心实现县域全覆盖。大力引进和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拍卖等服务组织,加强诚信建设,加快构建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较高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托泰安市云计算中心,探索建立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引进大型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来我市建立信息处理中心,加快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结算平台以及数据处理网络、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软件开发、客户档案管理、容灾备份等金融服务外包体系。 (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8.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争取驻泰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均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大对上对外争取力度,积极与省级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开发性贷款、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引导政策,不断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鼓励支持银行业机构优化信贷资金投向、开展新型融资业务创新和跨业跨区合作,积极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夹层融资等金融产品,吸引市内外资金,拓宽信贷增长空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增强信贷资金服务全市实体经济的能力。(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等分工负责)
9.全面深化政银企合作。建立全方位、多样化的政银企合作平台,争取银企合作签约额逐年提高,银企合作资金到位率高于95%。精心筛选工业、三农、商贸旅游、文化、民生、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等项目,每年初向金融机构发布推介。定期组织政银企合作会议,广泛邀请省、市和外地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推进省内外金融机构与市内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对接,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资金监测预警机制,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资金紧张问题,努力保障资金链安全。引导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局、泰安银监分局分工负责)
10.强化对骨干产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建立完善全市重点融资项目库,突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和民生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先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资金需求。工业领域,重点支持八大重点产业、“百亿大企业”培育和“四个一百”项目,推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优势产业培植增强、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产业集群聚集壮大。农业领域,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14个现代农业产业振兴、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现代服务业,突出抓好旅游业、物流业和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打造新的经济隆起带。外经贸领域,重点加大对外经贸骨干企业、“103030”工程的金融支持,努力实现外经贸发展的新跨越。城市建设方面,重点保障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融资,充分发挥银团贷款、股权融资的作用,重点支持市区片区开发、汶河新区建设、汶水进城工程、城市综合体、保障房建设、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中心等项目融资。(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等分工负责)
11.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力度。扩大金融支持“三农”的信贷规模,确保每年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增长平均水平。大力推进金融机构在县域延伸发展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针对“三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涉农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特色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扩大小额农户贷款覆盖面,发行涉农专项金融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担保机制,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2014年建立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权、林权、大型农机具等产权流转平台,构建统一的农村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资产流转、抵质押贷款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通过城镇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和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拓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融资渠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征信系统,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发展普惠金融,推进社区金融建设。抓好列入全省金融创新示范试点县的建设。(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保险业协会分工负责)
12.优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性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小企业年均贷款增幅高于全市贷款增长平均水平。设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积极开展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提高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扩大小微企业境内外融资来源,培育创新型小微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或通过债务工具直接融资。加快建立完善县级小微企业过桥还贷资金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由县级财政参股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到2014年底实现县域全覆盖。积极推进银保合作,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市水利渔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分工负责)
13.抓好泰安高新区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建立适应泰安高新区特点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创新模式,率先在企业上市和新三板及股权挂牌、融资担保、科技小额贷款创新示范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大力培育拟上市和挂牌企业,推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到2017年底高新区新增上市企业4家、挂牌企业10家。建立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集团,完善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专营科技金融服务的支行;推动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力争到2015年底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推进科技小额贷款试点,建立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推进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区内新建、在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创投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中介组织、保险专营机构等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引进金融人才,建立技术创新评审、风险投资评审与信贷风险评审、融资担保评审相结合的机制,增强科技信贷的针对性,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泰安高新区、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业银行、泰安银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四、努力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14.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大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来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争取到2017年底异地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15家以上。积极引进和培育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鼓励外资来我市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等。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参股我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做好落户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的服务工作,规划建设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基地,增强服务承载能力。(市金融办、泰安银监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保险业协会分工负责)
15.加强跨境跨区域金融合作。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中非发展基金”对我市企业境外加工基地、产品销售基地的金融支持。主动融入济南都市圈,承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积极争取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市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资金支持。加快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积极争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泰安设立办事处,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外侨办、市发展改革委、泰安海关、泰安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分工负责)
五、营造金融业发展良好环境
16.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在国家金融法律政策指引下,按照省统一要求,推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理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市、县(市、区)金融办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承担区域性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机构的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紧密结合,实施机构和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 (市编办、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分工负责)
17.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奖励补偿激励作用,对新落户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增加资金投放以及引进高端人才、金融改革创新等给予奖励。大力培养金融业高端人才,吸引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到泰安落户,并在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建设“诚信泰安”,力争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起包括农村信用、企业信用、社区信用等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布局,加快 “泰安市金融中心”规划建设,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创新实验区、金融商务区和金融外包服务区,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入驻。(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分工负责)
18.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做好与中央驻泰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形成金融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探索建立金融专业法庭与仲裁机构,完善金融执法体系,强化联合执法,排查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加强民间融资的监测预警,继续深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进村入户进社区”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以及各金融网点、支付终端等,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加强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考核。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金融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分工负责)
19.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泰安市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的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中央驻泰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为全市金融改革发展提建议、当参谋,并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共同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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