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实现我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工业、服务业和农业企业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
凡在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上项目(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除外),经批准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扩建和技改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住宿餐饮、商贸流通等其他服务业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1亿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工后一年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
文化、信息、研发(包括农业研发项目和种植、养殖等农业开发项目)等服务业项目,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能够形成产业化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优惠内容
(一)政府扶持奖励。市政府对重点工业、农业企业项目单位实行投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平均每亩投资不得低于160万元,不得改变生产用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权实现时,应缴回扶持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分成比例承担。
市政府对重点服务业项目单位实行的扶持奖励,具体条件、办法和程序,按《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07〕63号)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不超过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四)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三、批准程序
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或市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或市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直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接到报件后,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直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方式,可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审查,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另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联合审查应在接到报件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重大项目要随时组织完成审查;
(三)市发展改革委应将联合审查的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凭市政府的意见直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当时不能兑现的,在项目落地和建设过程中,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缓交协议,到期后,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书面认定意见书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或按原规定缴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项目落地和建设过程中,可直接按本《意见》的优惠规定办理。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在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收费的,其收费优惠依照本《意见》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在落实重点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公开、合理的原则,积极搞好服务,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严格落实好优惠政策。
(一)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企业设立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全部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办窗口录入基本信息,并发送到其他联办窗口,实行信息共享,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理时限,将办结时间压缩到法定时限的50%以内。
(二)对于减免收费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决不能因减免收费放松审批管理、降低工作要求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不得对应减免的收费项目搞变相收费,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附行政强制管理搭车收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对收费和减免情况进行监督。
(三)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不在上述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实行招标投标。
(四)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可实行市领导现场办公、包保责任制等形式,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五)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动态监督考核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符合国家、省和本《意见》要求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规定兑现优惠;对未按要求完成投资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等不符合意见规定的,取消享受本《意见》规定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扶持奖励资金,补缴已减免的相关收费,确保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条件。
(六)市监察局(市优化办)要加强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定期予以通报。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收费的,由市监察局(市优化办)组织查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作为单位行评、文明单位评选等的重要指标。
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减免部分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3〕14号)同时停止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30强加快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4〕132号)第一条第(二)项 “在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中减免部分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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