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省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规定,研究起草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计划,分解下达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三)广泛开展对外交往,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各地区经济合作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发挥商会作用,开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交往。
(四)与境内外经济贸易组织、商协会、中介机构、知名大企业、科研院校以及我市在外地设立的相关机构加强联系,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贸合作网络体系。
(五)管理我市贸促系统在境内外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代表我市组织参加境内外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负责安排或承办境内外组织来我市的经贸展览会及其他经贸活动。
(六)负责收集、整理、发布经贸信息,宣传、推介我市招商政策、环境、资源和项目;策划组织全市性的重大招商引资、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七)负责出具我市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代办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运输业务的文件及单证;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明(ATA)的出证和担保工作。
(八)承担涉外经贸仲裁案件和涉外经贸纠纷的调解代理业务;代理企业、个人在国(境)外及国(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办理商标和专利申请,办理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调解业务。
(九)承担外来客商的联络对接、项目促进和投资服务工作,为企业和客商提供咨询、代办手续等服务;协调处理外商的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为中国国际商会泰安商会会员和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反映企业界的有关情况和意见,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和外贸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联系沟通和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贸促进工作。
(十二)承担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贸促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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