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客商项目代理报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报批工作,是指市经济合作局指派专门人员无偿为来泰投资客商代办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全程代理服务行为。
第三条 项目代理报批工作坚持客商自愿委托、市经济合作局无偿服务的原则。报批工作以经济合作局为主,委托方积极配合。
第四条 凡落户泰安市区、市高新区、旅游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以下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项目,即可申请办理项目代理报批: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服务性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信息、研发等服务业项目;
3、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
4、符合泰政发[2008]40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规定,列入我市重点项目的新上项目;
5、市领导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代理方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落实项目审批、公司注册等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全程办理项目审批的各项手续;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市审批中心等部门办理联合审批等事宜;
3、协调落实项目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委托方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报批所需的相关基础技术资料;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审批所需规费;
3、根据审批需要派员协助办理手续。
第七条 代理报批工作程序:
1、客商填写《代理报批服务委托书》(详见附件),提供报批所需资料;
2、市经济合作局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和客商审定;
3、组织实施审批。
第八条 实行审批情况通报制度,市经济合作局定期向客商通报项目办理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工作及时向客商做出说明。
第九条 代理报批过程中或结束后,市经济合作局视客商的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向客商移交办结的手续,并填写代理报批手续移交单。
第十条该办法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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