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外商在中国投资可采用何种形式
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中外合作开发、BOT 等。在前述几种投资形式中,最常用的投资形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将采用对比的形式,介绍三种外商投资形式的特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同之处
(一)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
2013年年底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了我国《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和出资期限的要求,由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一元钱注册公司在理论上成为可能。此外,同样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2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股东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足即可。
在《公司法》修改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目前来看,除了特殊行业的公司外(如银行类、证券类和保险类等金融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也没有出资期限的要求。
此外,商务部在2014年6月17日发布了取消外商投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通知,明确取消了对外商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在其章程或者合同中约定其认缴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即可,对于每次缴纳多少、分多少次缴纳,法律无特殊限制。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求
在中国公司法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常用的标准。其中,注册资本指公司股东认缴的并在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而投资总额既包括注册资本,也包括外部借贷。一般来说,投资总额要大于注册资本。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中国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投资总额(美元)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 |
300万以下(含本数) | 70% |
3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含本数) | 50% 或者210万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
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本数) | 40% 或者500万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
3000万以上 | 33.3% 或者1200万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
(三)出资方式
出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2005年《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要求,2013年《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要求。
(四)税收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2、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3、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五)核准机关
目前,对于外商投资有权进行核准的部门有两个: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根据《2014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对应项目的外商投资合同和章程的审批,由对应的商务部门负责。
6、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期间可以修改资料。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的三种形式不同之处
1、外方出资比例要求
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的出资,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外资企业则是外商100%出资。
2、公司经营的控制权问题
外资企业因为是100%外资控股,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外资企业可以享有完全的控制权。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董事会是权力机构,中外双方均有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一定程度上会稀释外方投资者的控制权。
3、适用条件方面
中外合资企业主要适用于中外双方资源互补的情况,如外方提供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中方提供场地和市场准入,如大众、丰田、本田等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形式主要用于一些大的基础设施方面,通常而言中方不以现金出资,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收归中方所有。
外资企业经营稍微灵活,经营范围也比较广泛。
三、外商投资三种形式的数量比例
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2015年1-5月我国利用外资的数据(见下图),外资企业(外商独资)可谓一支独大,这与外资企业自身的经营灵活性有关。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中国的主要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为了充分有效地利用外资提升国内的产业发展水平,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产业予以引导。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的项目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共4类;未被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视为允许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如果某项目被列入鼓励类,则在其投资总额范围内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国家发改委2015年3月10日发布的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对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性。
二、地区政策
(一)中西部产业指导目录
为了促进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在2013年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列入目录的项目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政策。
(二)自贸区政策
自2013年至今,中国设立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是中国政府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大标志。自贸区将在工商管理、税务、海关等方面,予以区内企业以便利,提高服务效率,减少限制。
自贸区对区内企业的监管主要通过负面清单进行。所谓负面清单,就是对项目所涉及的特殊行业,附加一定的条件,比如航空制造业务需由中方控股等。外资在自贸区投资之前,有必要了解自贸区负面清单对企业的特殊要求,使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三部分 外商在中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一)项目核准
投资项目如涉及到需要审批、核准的,应向国家发改委或者地方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文件。
(二)名称预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手续。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项目核准后,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 商务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营业执照的申领
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五)其他手续
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 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等待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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