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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地的几个概念
发布时间:2015-08-04来源:

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

原产地的原意是指来源地、由来的地方;因此,商品的原产地是指货物或产品的最初来源,即产品的生产地。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人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开采地、提取地、收获地、出产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国家或地区)。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过冈际生产分工的深入整合,货物原产地的含义更加丰富。WT0《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条第1款b项将货物原产地正式界定为,“完全获得该货物的国家;或如果该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则为进行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产品的“法定国籍”,原产地是连接产品与特定产地国家的法律纽带。在国际贸易中,就进口围而言,货物原产地通常具有唯一性,无论产品在国际贸易流通中经历了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制造或加工,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
原产地证/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0f  origin简称C/0)即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国的书面文件,是指由出口国(或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明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进行确定税率待遇,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包括由出口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企业自主签发的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标记
对产品的来源地做出明确标示的标记即为原产地标记。它是表明产品的产生地,出生地,出土地,或者生产、加工、制造地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5年1月1日施行)将原产地标记定义为,“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我们经常在商品看到的“Made In…”(……国制造),就是一种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可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两类。二者有如下区别:
第一,原产国标记主要指原产于某一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标记,通常情况下,原产国标记一般与产品的质量没有内在相关性。地理标志可以具体到某一省市的产品(如绍兴黄酒、龙井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0n Trade—Related Aspects0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又称TRIPs协定)第22条将“地理标志”定义为“表明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国的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且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第二,从受保护的数量上看,地理标志要少于原产国标记。所有HS下的商品都可在国际贸易中标示原产国标记,但标记地理标志则需要注册并获得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三,管辖两者的国际条约不同。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1883年的《保护T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一次把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出对使用假冒地理标志应予制裁);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它首次提出了把地理标志和产品的质量联系起来,提出了特定的地理环境、人文因素决定其质量和风味的科学概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原产国标记实施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GATT1947,《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和WT0《原产地规则协定》。
第四,地理标志不能单独存在,它必须月原产国标记同时使用。
原产地规则(Rules 0f Origin)
简单说,原产地规则即是判定产品究竟是由哪个国家制造的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便开宗明义地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原产地规则最初是海关征税和进行贸易统计的一项技术工具。”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由于自由贸易区与关税,同盟等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大量涌现,原产地规则已由一种非歧视性的海关技术转化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工具。随着国际分工与合作的发展,一项产品往往使用了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工序才得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就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原产地规则有两方面要素构成:一为实体性规则,即为确定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所必须满足的要求,通常包括原产地标准,累计规则、微量条款等辅助规则;二是程序性规则,即为了获得原产资格并享有相应待遇所需要的操作手续,如关于进口申报、直接运输和原产地证明文件签发的操作规程。
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核心的部分,指的是出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它是判定产品原产地的标准或尺度。通常在原产地证书上会有专门的栏目,用专门的字母或符号来表示。目前,各同(或地区)将货物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产品标准(产品不含进口成分)和实质瞄改变标积产品含有进口成份)两类。其中实质性改变标准又分为:税则归类改变、加工工序、增值百分比、混合标准(即三种标准的混合使用)  

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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