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已相当发达,但是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对灾害的预见仍然有种种局限。自然灾害随时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工作。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应学会积极运用不可抗力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最大程度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它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疏忽或故意造成的;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它的结果当事人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的分类
不可抗力事件按其引发的原因和性质分为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类。自然原
因包括:地震、火灾、水灾、旱灾、爆炸、台风等。社会原因包括:社会政治原因而引发的战争、封锁、禁运、动乱和罢工等。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
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
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和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可见,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根本利益,一旦认定,将导致解除合同或延期旅行、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为逃避条款,是指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后果的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仅对中外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和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对合同的双方都有重大的影响。不可抗力条款是一个保护卖方利益的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约定的范围应在法定范围之内,如果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
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如果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缓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是将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二)、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
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三)、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五、不可抗力证明的出证机构
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保护卖方利益的免责条款,一旦确定,将会导致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订立购销合同时,一定要订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出证机构。如果没有签订不可抗力条款,应在事件发生后,与外商尽快达成由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书面协议。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为取得免责依据,应尽快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检验机构对货物损害程度的检验报告;通知外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往来函电;注意收集和准备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采取措施的证明;收集相关报道、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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