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业单据认证
发布时间:2015-02-06来源:

(仅用于信用证结汇用途)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对货物的交接和货款的结算主要是通过各种商业单据的转移来实现的,由于买卖双方分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处的角度不同,为了实现交易的安全,根据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通常由出口国的当地商会对出口商所提供的单据加以认证。

   一、认证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商会的“认证(CERTIFIED,LEGALIZED,ENDORSED,SIGNED,STAMPED)通常是指出口国的商会组织根据信用证  的要求应出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各种商业单据及文件予以审查、确认和证明该单据上的印章及签字属实。

   二、认证的法律意义

   在现行的认证业务中,签证机构确认和证实的事项一般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一)证明单证文件是正式制作的;

   (二)证明单证文件上的印章真实有效;

   (三)证明单证文件上的签字真实有效。

   这种盖章确认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单证文件的内容提供或做出任何担保,也不对单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与否承担责任,因此,被称为“形式认证”。

   三、认证涉外商业单证的作用

   (一)增强单证的效力,保证单证的合法性

   (二)为申请人再认证的目的。

   四、认证涉外商业单证文件的种类

   凡用于结汇的以下商业单据和单证(简称单证)属于单证认证范围,贸促会以直接加盖单据证明专用章和说明章的方式进行认证:

 (一)商业发票;

 (二)提单;

 (三)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

 (四)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国外公司出具的各类运输证明不能直接认证)

 (五)装箱单;

 (六)检验类证明;

  (七)屠宰证;

 (八)保险单;

 (九)其它用于结汇的商业单证。

   五、关于认证涉外商业单据文件的补充说明

   上款第1项“商业发票”是指狭义的发票,即由出口方向进口方出具的发票,不包括诸如“工厂发票”、“海关发票”等;

   第6项“检验类证明”是指由具有出证资格的专门(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品质证、卫生证、兽医证、消毒证、健康证等单证,但不包括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单证文件;(对于外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各种检验证书,如SGS, OMIC证书,若是信用证结汇,可直接认证,否则,以证明书方式认证)

   第8项“保险单”是指由保险公司出具的附有保险条款的“正式保险单”。不包括保单声明或证明类的单证。

   上款第2项的“提单” 是指正式提单,不包括提单声明或证明类的。(认证检验证明,提单、保单、船证,应提交出证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基印章备案。)

   第4条“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不包括国外公司出具的单证。

   第7项的“屠宰证”必须是伊斯兰教协会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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